梁展熙
本文特別講解有關澳門教區在復活期第四主日就向教友募集的「伯多祿獻金」(英:Peter’ s Pence;葡:Óbolo de São Pedro)。此名本義為「伯多祿的便士」。這是個已承襲了千年的做法。因此,要了解「伯多祿獻金」,就要從歷史講起。
(一)按謝俠的《新法律字典》(Jacob, 1739: s.v. “Peter Pence”)所載,「伯多祿獻金」的拉丁名稱為「聖伯多祿德納」(Denarii Sancti Petri);撒克遜語【註一】為「給羅馬的錢」(Romefeoh)。最初是撒克遜人用來指英格蘭七國時期(即第六至十世紀)的西撒克遜王國(【註二】)的國王依拿(Ina)在主曆七二五年往羅馬朝聖時所給的貢金,或更好說是救濟金。英格蘭七國的另一王國麥西亞(Mercia)國王奧法(Offa)在七九四年也在其領地內作過類似的獻金。但有說這筆款項並非獻予教皇【註三】的貢金,而是為支持位於羅馬的英格蘭學院(English College)。之所以有「伯多祿便士」【註四】這名稱,是因為當時的收集日期是「聖伯多祿受鎖紀念」【註五】;而且每戶收一便士。
(二)然而,耶穌會士圖士頓(Thurston, 1911)卻認為,根據現存的一封由教皇良三世寫給奧法的繼承人肯魯夫(Kenulf)的書信中,伯多祿獻金是奧法在七八七年舉行的車路士主教會議(the Synod of Chelsea)中承諾當時教宗代表以救濟羅馬的窮人和為羅馬的聖堂提供燭光的合共三百六十五金幣【註六】。特別奇怪的是,信中從未提及這筆款項,可用來支持撒克遜學院(Schola Saxonum;即上段中的英格蘭學院)。但那卻是自教皇亞歷山大二世起,以及此後的一般編年史編者認為是伯多祿獻金的起由。其後,在西撒克遜國王埃特胡夫(Æthelwulf)偕同他兒子亞弗雷德(Alfred)在到訪過羅馬後,命人每年要送三百金幣到聖座。然而,這是確認之前奧法的命令,抑或是一道新的命令,這點無法肯定;同樣,這筆錢究竟是由皇家金庫所出,還有每年向平民征集,也無法肯定。但可以肯定的是,當亞弗雷德在位時,撒克遜編年史中提到有「威撒克遜人民及其國王的奉獻」送到羅馬的事。而在亞弗雷德在位期間有效的「愛德華和古特隆法令」(Dooms of Edward and Guthrum)中,載有由人民貢獻的「給羅馬的錢」(Romefeoh)。在愛德蒙(Edmund)在位(941-946)的某一年,在復活節期間於倫敦舉行了一場由神職人員和平信徒一同召開的會議,宣佈「給羅馬的錢」(Romefeoh)是每個男子都要必須繳付的,否則要遭受絕罰。不久,在愛德格(Edgar)在位時,則稱這筆獻金為「溫暖的家一便士」(Hearth-penny),則每名男子都必須在每年的「聖伯多祿受鎖紀念」繳交,否則要受重罰。在收集好這筆錢後,他們就會以小面值的銀幣送到羅馬。這點已得到考古證實。在一八八二年,在羅馬某個古教皇宮殿遺址之一,一個藏有八百卅五個銀幣的錢庫出土。當中幾乎全部都是來自安格魯撒克遜(Anglo-Sexan)的銀製便士,當中大部分都刻有愛德格的頭像。全部銀幣的製造年份,都不晚於九四七年。
簡言之,雖然伯多祿獻金是因某國君主的善心而起,及至主後第一個千年的結束之前,已成了平民每年財政上的負擔,並美其名為:「溫暖的家一便士」。當然,從教皇國日趨王國化而同時物質化的歷史走向看來,這就不會令任何人意外。
(三)及至第十一世紀初期,集丹麥國王、英格蘭國王和挪威國王三國之主身份於一身克努特大帝(Cnut the Great),於一零二七年從羅馬去信他在英格蘭的子民,一方面表達出他對聖座的敬意,同時要求他的子民在他回國前要繳交連同伯多祿獻金在內的一切教會稅項(ecclesiastical taxes)。然,及後的諸安格魯撒克遜國王大都忽視繳交伯多祿獻金。直到法蘭西諾曼第公爵(ducs de Normandie)威廉攻下英格蘭後,教宗聖額我略七世於一零七四年以公函形式向英格蘭王威廉正式要求:「就在英格蘭中收集伯多祿獻金一事,我們吩咐你監管此事,有如你自己的收入」。威廉入信,以安撫的語氣,指出一方面他不會作任何如藩屬國主向封建主所作的進貢,但他卻正式接受教皇對伯多祿獻金的要求並將盡快繳納欠款。
換言之,此時的伯多祿獻金成了梵蒂岡和諾曼第皇朝之間的政治節衷,即一種非正式的朝貢。一方面,諾曼第皇朝無須正式認為自己的權力受制於梵蒂岡;另一方面,又可藉此獻金來安撫梵蒂岡的不滿。
(四)不過,儘管這筆捐獻,諾曼第皇朝大致上是年年收繳,並透過教宗在英格蘭的代表轉交聖座了,聖座似乎仍對這筆獻金如何收繳有所不滿。這點可見於教皇英諾森三世(Innocent III)【註七】在一二一四年一月廿八日寫給眾英國主教的信函中。他動氣地寫寫:「某些教長【註八】以我們的名義收集了這些錢幣(denarios),卻無恥地把當中的大部分留給自己。他們只付了我們三百馬克【註九】,侵吞多於一千馬克留為己用」(Potthast, “Regesta,” no. 2635)。當然,這說法與傳統上[上見(一)和(二)]所定的的數目──三百──有所抵觸。無論如何,看來最終雙方都妥協於三百這數字。
(五)在一二一三年,英格蘭王約翰在與教皇英諾森三世之間的權鬥【註十】失敗而被迫讓英格蘭王國成為教皇國的藩屬國後,英格蘭王國每年就要向梵蒂岡繳交一千馬克作為保護金(拉:census)。但我們不應混淆這一千馬克的藩屬保護金和三百馬克的伯多祿獻金。在一三一七年,英格蘭國王愛德華二世承認英國已拖欠每年一千馬克的藩屬貢金廿四年,並願分期攤還。不過,這承諾並沒有兌現。十年後,他的兒子愛德華三世繼位,也只繳付過這一千馬克一次。並在他位內,於一三六六年,英國國會廢除了英國要繳交這筆藩屬獻金的責任。然而,另一方面,似乎在一五三四年英國國王亨利八世與羅馬決裂之前,英國一直有每年向教皇繳付合共三百馬克的伯多祿獻金。
(六)至於在歐洲北部,一些基督信仰傳統或多或少受英格蘭影響的地方,如瑞典、挪威和冰島等,在中世紀時期都有收集伯多祿獻金的傳統。至於在羅馬,人們甚至相信這每戶每年一錢幣(拉:denarius)的捐獻,始於九世紀初的查理曼大帝。不過,也有其他地方,如葡萄牙、波蘭等,會把伯多祿獻金和他們每年要向教皇國繳交的藩屬保護金混為一談。
(七)在席捲整個歐洲的宗教改革運動過後,任何類似伯多祿獻金的上繳都消聲匿跡。但當教宗庇護九世因意大利統一運動而被趕出羅馬,於加埃塔(Gaeta)避難時,有說法國的蒙塔勒貝特伯爵(Comte de Montalembert)在法國組織起一個天主教善會,並在與各主教的合作下,以聖伯多祿的錢幣(法:denier de Saint Pierre)的名義為教宗籌集了一筆十分可觀的救助金。也有說這樣的募款的運動由維也納的「聖彌額爾會」(Confraternity of St. Michael)開始,然後傳遍愛爾蘭以及世界。可以肯定的是,自十九世紀六十年代起,已有從法國、比利時、德國、愛爾蘭及其他國家以伯多祿獻金的名義送到羅馬的款項。由於意大利政府軍已攻陷羅馬,而教宗庇護九世又拒絕《教宗保證條款》【註十二】,各地送來的伯多祿獻金就成了聖座的主要收入來源之一。雖然不可完全作準,但有說單在一八六六年一年聖座所受得的伯多祿獻金就等同約卅六萬英鎊。當時,這些獻金都是透過各教區主教送交羅馬的,但募集就主要靠各地的伯多祿獻金會,在歐洲就以聖彌額爾會和聖伯多祿錢幣會(法:Le Denier de Saint Pierre)最為有名。這些善會的成員保證會自己作出小量的貢獻,也會呼籲別人也作貢獻,並一同作一些虔誠的行動。
(八)不過,羅馬教廷卻在梵蒂岡網站說:「這傳統,一如其類,在過往多個世紀中經歷了不少改變,直到教宗庇護九世在一八七一年在通諭《Saepe Venerabilis》中,批准了這做法」(Vatican)。
然而,這通諭其實只在感謝受到來自世界各地的支持當時已成為「梵蒂岡之囚」的教宗庇護九世,並同時把意大利統一運動的參與者視為「天主的敵人」(SV, 1)。語氣相當具自我保衛的意味。更何況,整份通諭都沒有提到「伯多祿獻金」一詞。
(九)話雖如此,時至今日,「伯多祿獻金」是聖座用來幫助慈善工作的財政來源。先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就曾對聖伯多祿俱樂部【註十三】的成員說過:「你們應已覺察到宗徒職務的需要,尤其在傳教區中的各教會團體的要求,以及身陷不穩定情況的民族、人群和家庭對援助的要求,日益增長。許多人期望宗座去給予他們支持,他們在別處已再找不到這些支持。從這角度看,伯多祿獻金的募集就是真正地和適切地參與傳教工作,尤其如果一個人考慮到具體地分擔普世教會的關注的意義和重要性」(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向聖伯多祿俱樂部講話,二零零三年二月廿八日)。
此外,榮休教宗本篤十六世也曾對聖伯多祿俱樂部的成員說過:「伯多祿獻金,就是所有信友參與羅馬主教為普世教會的愛德行動的最佳表達。這行動不單具有實際價值,也有強烈的象徵意義,作為與教宗共融以及對自己弟兄姊妹需要的關注的記號」(向聖伯多祿俱樂部講話,二零零六年二月廿五日)。
按現在教會的慣常做法,當在最接近聖伯多祿聖保祿瞻禮(六月廿九日)的主日募集。除此之外,由於現今全球財政流通,人們也可直接把善款匯入以下戶口(Vatican b):
His Holiness Pope Francis – 00120 Città del Vaticano
FinecoBank S.p.A.
IT 96 J 03015 03200 USD023501166
BIC/SWIFT: UNCRITMM
BIC beneficiary: FEBIITM1
Beneficiary: Obolo di San Pietro (Peter’s P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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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撒克遜人(the Saxons),乃自主曆第五世紀起遷居英格蘭(不列顛)的日耳曼人。
【註二】或稱「威撒克遜王國」(the Kingdom of Wessex)。
【註三】鑑於當時教皇(pope)乃擁有大片封地和實權的歐洲封建國君主,故我認為在查理曼大帝賜封地予教宗至1870年──即意大利統一運動而攻陷教皇國前的教宗──該譯為教皇。
【註四】在中世紀時期,一便士即一先令(shilling;大英國協於1971年前使用的貨幣,面值為一英鎊的二十分之一)面值的十二分之一。當時,一先令或是一頭牛或羊的市價。
【註五】拉:St Peter ad Vincula;英:St. Peter in chains。是為紀念《宗徒大事錄》第十二章中伯多祿在獄中被天使救出的事而舉行的禮儀紀念日。傳統上於每年八月一日舉行。在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的禮儀改革後不再舉行。
【註六】這貨幣單位其實是mancus。既可指金幣,又可指值三十便士的銀幣。其實質幣值不詳。
【註七】教皇英諾森三世(任期1198年1月8日至1216年7月16日),是歷史上最具影響力的教宗之一。他的影響力及至歐洲的幾個信奉基督的王朝,並宣稱教皇地位高於歐洲的所有皇帝。教皇英諾森透過他的法令公函(拉:epistolae decretales)和第四屆拉特朗會議來改革天主教會。此舉也帶來西方教會法的一次改良。他也是著名利用禁行聖事令(拉:interdictum)及其他手段來強迫諸國王來服從他的決定。此外,他也曾呼召基督徒參與十字軍東征,去征討當時仍在穆斯林治下的西班牙和聖地等。
教皇英諾森三世最為人詬病的決定之一,就是籌措了第四次十字軍東征。這次十字軍東征原本旨在經埃及攻取耶路撒冷,但一連串原本未能預計的情況令十字軍取道君士坦丁堡,而他們在一二零四年竟然攻陷並掠劫君士坦丁堡。英諾森勉強接受了這結局,並視之為天主的旨意要去重新結合拉丁羅馬教會和東方正統教會,但最終是次十字軍令東方教會多個世紀而來對西方教會有所怨恨,並難以重拾信心的真正原因。
【註八】Prelate。指位居教區教長(一般來說就是教區主教)或以上級別的神職人員。
【註九】貨幣單位。根據十九世紀蘇格蘭經濟學者麥克里昂的研究所得(Macleod, 1863:459),英格蘭最早於第十世紀引入貨幣單位馬克(拉:marcus;英:mark)。但英格蘭從未以該單位為面值發行過任何貨幣。這不過是個量度單位。這本是歐洲北部的日耳曼部族丹麥人所用的單位,一馬克等於一百便士。但在諾曼第入侵英格蘭後,一馬克就相等於一百六十便士,大約廿五克銀。
【註十】由於這場權鬥十分有趣,因此我想在此回顧一下這段歷史:當卡特伯里總主教(Archbishop of Canterbury)華特在一二零五年七月十三日逝世後,英格蘭王約翰就捲入了一次與教皇英諾森三世之間的鬥爭,最終導致約翰被科絕罰(見Turner, 2009:119-138)。
當時,諾曼第王朝傳統上對他們領土內的教會有相當大的權力。然而,自一零四零年開始,一連串的教皇都投身教會體制的改革運動,強調教會應從中心更一致地和更階級分明地管治,並確立屬於自己的、獨立於非神職(lay;慣稱:世俗)統治者的管轄領域。在一一四零年代,英格蘭教會大致上已接受了這些原則,儘管他們對羅馬權力日趨集中仍有擔憂。這些改變動搖了非神職統治者對教會職位任命的傳統權利。套用歷史學者圖拿(Turner, 2009:119)的說法,教皇英諾森是個「雄心壯志而且有進取心」的宗教領袖,堅持他在教會內的權利和責任。
約翰王屬意德格雷(John de Gray)──諾里奇(Norwich)主教及約翰王的支持者──在華特死後接任卡特伯里總主教之位,但卡特伯里主教座堂詠禱司鐸團卻聲稱他們獨有選舉華特繼任人的權利。他們屬意詠禱司鐸團的副團長雷堅拿度(Reginald)。更複雜的是,卡特伯里教省也聲稱有任命下一任總主教的權利。此時,詠禱司鐸團秘密選出雷堅拿度,並把他送到羅馬確認;其他主教則挑戰是次選舉的合法性,並上訴至英諾森。此時,約翰王強迫卡特伯里詠禱司鐸團改變人選,棄雷堅拿度而選德格雷,並向羅馬送訊,把新的決定通知教皇。但此兩人選英諾森都不承認,反而任命了他自己屬意的人選──朗頓(Stephen Langton)。約翰王拒絕了英諾森要他同意靈頓任命的要求,但教皇仍不顧一切地在一二零七年六月祝聖了朗頓。
約翰王認為,教皇此舉是廢除他作為國王去影響是次選舉的傳統權利,因此勃然大怒。約翰王對是次選舉提出了兩點投訴:首先是人選。他覺得朗頓深受巴黎卡佩王朝(the Capetian dynasty)的影響;其次是他對這次選舉的程序有所不滿。他禁止了朗頓進入英格蘭,並沒收了總主教轄下的領地和其他教皇財產。英諾森隨後設了一個委員會,嘗試說服約翰改變主意,但不果。英諾森於是在一二零八年三月向英格蘭頒下禁行聖事令(拉:interdictum;見【註七】),除了嬰孩洗禮以及為瀕死者行堅振和辦告解外,其他聖事的舉行一律禁止。
約翰王把這道禁行聖事令當作等同教皇向英格蘭宣戰。他先把那些支持他的神職人員和那些忠於羅馬的神職區分開來。然後,約翰王沒改了那些不願意舉行聖事的神職人員的土地,以及那些與英諾森有關的土地他也一併沒收;他也逮捕了當時不少神職人員的非法女伴【註十一】,只有在神職人員繳交罰款後才釋放她們;他也沒收了那些逃離英格蘭的神職人員的土地,但承諾保護那些忠於他的神職人員的土地。但普遍來說,不少個別教會機構都能夠與約翰王談判,保留管理他們的財產並繼續擁有他們土地的農產。直到一二零九年,情況仍未有好轉,英諾森便威脅約翰,如果他不同意朗頓的任命,他便絕罰約翰王(即把他逐出教會)。然而,英諾森的威脅未能生效,他便在同年十一月絕罰了約翰王。儘管教皇此舉理論上會打擊到約翰王的君王身份,但似乎約翰王從未為此憂心。畢竟,約翰王的兩位盟友,神聖羅馬帝國的奧托四世(Otto IV)和土魯斯(Toulouse)的伯爵雷蒙四世,已先後被絕罰了;同時,絕罰(=被逐出教會)的重要性已有點被貶低了。約翰王只是不斷收緊他已實行的手段,並從空了出來的主教之位和隱修院院長之位中得到更豐厚的收入。例如,歷史教授哈帕比爾便估算(Harper-Bill, 2007:306),單在一二一三年,教會便損失了十萬馬克到約翰王手法。而官方數字顯示,英格蘭教會每年收入的百分之十四都進入了約翰王的金庫。
除著情況日趨嚴重,英諾森也作了一些妥協。從一二零九年開始,隱修團體獲准私下舉行彌撒;及至一二一二年,臨終聖體也獲准可送給臨終者。至於葬禮及平信徒進入聖堂也禁令也一直被人規避。雖然這道禁行聖事令對平民來說確實是個負擔,但人們並沒有推翻約翰王。不過,到了一二一三年,約翰王便開始擔心法國入侵的威脅。當時一些編年史撰者指出,在當年一月,教皇已命腓力二世罷黜約翰王;不過,事實上,英諾森只是準備好秘密書函,假若腓力真的成功入侵英格蘭的話,他便歸功於己而已。
在日益強烈的政治壓力下,約翰王最終就議和條件展開談判;一二一三年五月,在多佛爾的聖殿騎士堂裏,約翰王便在教皇代表平度夫(Pandulph)面前接受了教皇開出的屈服條件。協議的條件之一,就是約翰王要以每年一千馬克的藩屬保護金讓英格蘭王國屈從於教皇國:英格蘭為七百馬克、愛爾蘭三百馬克,並賠償教會在這次事件中的一切損失。這協議取了教皇詔書的形式頒佈,即《黃金詔書》(拉:Bulla Aurea;英:Golden Bull)。事情的解決帶來好壞參半的回響。儘管當時有些編年史撰者覺得約翰王因事件的發展而蒙羞,但大眾反應普遍不大。相反,圖拿認為(134),從較宏觀的歷史角度看來,雖然教皇英諾森看似因這次長久的英格蘭問題得以解決而獲益,但約翰王所賺得的可能更多,因為英諾森自以成了約翰王的堅實支持者,無論在國內外的政治議題上都支持約翰王。英諾森馬上反對腓力出兵英格蘭,要他求和。此外,約翰王不過是付了他答應向教會繳付的金額的些許,他自一二一四年底開始就不再付款了,餘下有三分之二的他都沒有付;而英諾森也似乎為了大局著想,而刻意忘記了這筆債項。
【註十一】雖然呼籲無論已婚與否的神職人員完全節慾以至禁止神職人員結婚的文件最早見於主曆三零六年,但頒佈這些法令的都只是地區性的主教會議。事實上,對普世教會生效的神職獨身法令,最早只見於一一二三年的拉特朗第一屆大公會議(canon. 21)。而且,此時教士大都反抗此法,故此法要在拉特朗第二屆大公會議和脫利騰大公會議重申。此外,這道法令也帶來了不少悲悽的故事。有機會另文重溫教會神職獨身的這段歷史。無論如何,不少教士因此私下金屋藏嬌;這種情況,直到今時今日也不絕於耳。
【註十二】意:Legge delle Guarentigie;英:Law of Papal Guarantees。意大利國會於一八七一年五月十三日通過這法案,給予教宗一些類似意大利國王享有的榮譽和特權,包括派遣和迎接具有完全外交豁免權的大使,就好像他仍像一個國家統治者般擁有世俗權力。這法案本意在於避免在意大利統一後加劇與教宗的敵對關係。這法案雖然受到反教權主義(anticlericalism)者的強烈批評,但事實上,這法案讓教宗受制於一道意大利國家隨時可修改甚或取消的一條法律。
教宗庇護九世及他的繼任人都拒絕承認意大利國王有對之前的教皇國有統治權,或者意大利政府有決定教宗有何特權或為他制定法律的權利。在同年同月十五日,即法案生效後兩日,庇護九世頒佈《Ubi nos》通諭,堅持在行使其靈性轄權時,必須獨立於任何政治力量(8, 11, 12);而教宗不應淪為「意大利國王的神師」。教宗庇護九世因而拒絕了《教宗保證條款》,同時拒絕了當中包括的年度財政支持。
儘管意大利政府多次重申教宗在意大利境內外都享有出入境自由(freedom of movement),但數任教宗都拒絕走出梵蒂岡城牆之外。因此,人們便稱他們為「梵蒂岡之囚」(prisoners of the Vatican),直到一九二九年的《拉特朗條約》確立梵蒂岡城為一獨立國家,羅馬問題(意:La questione romana)自此解決。
【註十三】意:Circolo San Pietro;英:St Peter’s Circle。按其官方網頁所載(vaticanstate.va),這俱樂部在一八六九年在雅各比尼樞機(Card. Iacobini)的指引下成立。這俱樂部是因著一群願意向世界展示他們的對教宗的忠誠,以及在教宗歷史上最艱難的時期保護教宗免受反教權主義攻擊的上流社會的子弟和羅馬貴族家庭的熱忱所組成。這團體起始透過天主教刊物來呼籲,蒐集簽名和組織與教宗庇護九世團結一致的行動;他也相當欣賞他們。庇護九世指派了他們負責首項為窮人的愛德行動。
這俱樂部在一次歷史性的教宗接見中接過官方認可,同時開始了其在教宗的教區中(=羅馬教區)的多項愛德工作,其中超過百年歷史的有所謂的「教宗湯水廚房」(意:la minestra del Papa;英:the Pope’s soup kitchen)。這善會的特色之一,就是對教會和羅馬宗座無條件的忠誠。這點可見於其座右銘:「祈禱──行動──犧牲」。
聖伯多祿俱樂部已進入了羅馬歷史的一部分,特別在兩次世界大戰期間一直出手幫助窮人,也有援助其他城中受災禍影響的窮人。時至今日,聖伯多祿俱樂部的行動,透過各個委員會,觸及不同範疇的人類貧窮,並盡力回應許多有需的人。
參考資料:
Harper-Bill, Christopher. “John and the church of Rome.” In King John: New Interpretations, edited by Stephen D. Church, 289-315. Woodbridge: Boydell, 1999.
Jacob, Giles. A New Law Dictionary. The Savoy, England.1789.
Macleod, Henry Dunning. A History of Political Economy. London: Longman. 1863.
Thurston, Herbert. “Peterspence.” In The Catholic Encyclopedia. Vol. 11. New York: Robert Appleton Company, 1911. 29 Apr. 2015
Turner, Ralph V. King John: England’s Evil King?. Stroud, UK: History Press, 2009.
Vatican (a). Peter’s Pence: An ancient custom still alive today. Retrieved on 01 May 2015.
Vatican (b). Peter’s Pence: Index. Retrived on 01 May 2015.
Vatican State. Circolo San Pietro. Retrived on 03 May 2015. < http://www.vaticanstate.va/content/vaticanstate/en/altre-istituzioni/circolo-s-pietro.paginate.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