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展熙
現行的《天主教法典》中有這一條:Sacram ordinationem valide recipit solus vir baptizatus.(=唯已受洗男性,方有效領受聖秩;art. 1024)。宗座信理部並於2007年12月19日公佈,凡向女性授予聖秩者,以及凡接受聖秩之女性,均受自科絕罰(in excommunicationem latae sententiae;簡單來說,就是自動受絕罰 。
絕罰者:(1)在禮儀中不得擔當任何職務;(2) 不得領受及施行任何聖事;(3)不得擔任教會中任何職位,在教會中不得行使管理權;cf. art. 1331)【註一】。至於領受聖秩(=Holy Orders;通俗稱「神品」),簡單來說,就是成為神職人員。
所以,在天主教會內,現時神職是全男班。然而,是否自古而來便如此?又是否永遠都只會如此?
當然,首先要弄清楚的問題是,天主教會中有哪幾種神職?大家可能率先就答:神父(技術點來說:司鐸);然後會答:主教。留意:總主教、樞機,以至教宗,並非神職(=聖秩)的等階。另外,修士、修女也不是神職。
事實上,教會現時神職共三種。除了神父和主教之外,尚有執事一職。這一職有時被遺忘,也份屬正常。尤其在澳門。一來澳門尚未祝聖過終身執事(以後詳述);二來領受鐸品(=成為神父)的情況也不多,因此過渡性執事(以後詳述)自然也不多見。
本月(5月)12日,教宗方濟各宣佈,他將成為一個委員會,來研究容許女性以執事身份來服務教會的可能性。如果可能的話,由於有女執事的加入,當代天主教會神職團隊全男班的日子便會告終。
在教宗與全球超過900位女修會領袖會面時【註二】,在問答環節中,有人提到:「度獻身生活的婦女一直為貧苦大眾和身處社會邊緣的人工作、教理講授、陪伴傷病和臨終者、分送聖體,甚至在沒有神職人員的情況下帶領主日祈禱和講道。雖然教會已恢復終身執事職(i diaconi permanenti=永久執事職,即不會領受鐸職成為神父的執事),但現時只接受男性,無論已婚與否」。然後提出的問題是:「既然在初期教會中曾有女性領受聖職成為(女)執事,現在阻擋教會也接受女性成為終身執事的是甚麼?何不成立一個能夠研究這問題的官方委員會?」
教宗在回答時,指出他知道女執事在教會初期曾經存在。並提到他在多年前往羅馬開會期間曾請教過一位敘利亞神學家。教宗也知曉在451年的卡西頓大公會議(il Concilio di Calcedonia)曾就女執事問題作出指示。但教宗也坦言,他對女執事在初期教會所扮演的角色、所擔當的職務,仍有模糊之處。因此,教宗說:「我想我會請宗座信理部向我推介一些研究。[…]此外,我想成立一個官方委員會,來研究這問題。我想,去釐清這一點,對教會也有益處。[……]因此,就[女性]執事職務的問題,是的,我接受,並認為一個委員會應足以搞清楚這點,尤其是教會早期的情況」。
有見及前,本欄將回顧一下教會當代訓導處理女執事問題的近況,並縱覽神學界以及教會內的思想界的反應。
一切也許要從宗座信理部在1976年10月15日公佈的一份宣言開始。信理部稱,這份宣言《Declaratio circa Quaestionem Admissionis Mulierum ad Sacerdotium Ministeriale》(=有關女性晉鐸問題宣言;下稱:《女鐸宣言》【註三】)是為回應當時已有不少起源於十六世紀宗教改革的基督徒團體(通俗上統稱:基督[新)教)已允許女性在牧民職務上與男性平起平坐,以及天主教會內部因而就此問題所作的討論。
《女鐸宣言》就女性不得晉鐸(=不得成為神父,因而自動不得成為主教)提出數點理據。《女鐸宣言》認為:(一)天主教會從未認為鐸職(神父)和牧職(主教)能有效地授予女性。(二)耶穌從未召選女性成為宗徒之一,即使他母親也沒有。(三)宗徒們也沒有讓女性或耶穌母親成為宗徒,或擔當宗徒職務(apostolicum ministerium)。(四)耶穌和宗徒們的做法並非受當時文化影響,故應視為規範。(五)由於主教和司鐸不只是行使從基督所領受的效力,更是「in persona Christi」(粗略譯:以基督的身份)行使該效力,即擔當祂的角色(huius partes sustinens),成為祂的肖像。即使基督信仰中的司鐸身份是聖事性的(=司鐸是耶穌的象徵;司鐸指向耶穌)。《女鐸宣言》引用聖多瑪斯,提出聖事性的象徵是靠「naturalis similitudo」(=自然的相似)才可代表所象徵者。由於基督一直都是男性,所以女性無法藉「naturalis similitudo」來象徵耶穌,成為祂的肖像。(六)最後,《女鐸宣言》稱,人權的平等並不構成允許女性晉鐸的理由。
十多年後,先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於1994年5月22日(當年聖神降臨節)頒佈宗座書函《De Sacerdotali Ordinatione: Viris Tantum Reservanda》(論司鐸聖秩:只保留給男性)【註四】,強調女性不得領受聖秩並不代表女性尊嚴較男性低,並認為不應視此規定為對女性的歧視;與此同時,先教宗援引《女鐸宣言》,並寫道:「我宣佈:教會沒有權限把司鐸聖秩[按:自然也包括主教聖秩]授予女性;此裁決最終由教會全體信友持守(esse definitive tenendam)」。
到此,大家也許會問,此文不是探討女執事的嗎?怎麼在討論女鐸(=女神父;自然包括女主教)的訓導文件呢?不過,細心的讀者也許很快就會發現,上述的訓導文件,與本文開始時提到的教會法條文以及自科絕罰令的措辭有些微分別。那就是,上述兩份訓導文件的範疇,只涵蓋司鐸和主教兩階聖秩,但卻對(女)執事隻字未提。何以如此?
在《女鐸宣言》刊於《羅馬觀察報》的同版,信理部也公佈其《官方註釋》【註五】。當中特別提到,一些中世紀神學家對於女性是否絕對不能領受神品存有疑慮。這主要是因為如聖文德(San Bonaventura)和道明會第四任總會長Johannes Teutonicus(約翰‧托頓尼)都知道在教會初期曾有[拉]diaconissa([拉)diaconus=(男)執事的陰性詞)。
由此引申出兩道不同卻又相關的問題:(一)在初期教會中的「diaconissa」(女執事)的女性,究竟是真的領受了聖秩(神品),抑或「diaconissa」(女執事)只是授予她們的尊稱或職銜?(二)現時向女性授予執事聖秩的禁令,究竟是屬於不可改的神律(divine law),抑或只是管理教會紀律(discipline)的教會律(ecclesiastical law),因而有充份理由下,可以提出修改?由此可見,關鍵在於,教會初期的這些女執事曾否實在的在教會內領受過執事聖秩。如果有,則現行的禁令就只是教會因應具體情況而訂定的教會律,而非不可改的神律。
也許有讀者會質疑,「女執事」一詞原本近乎絕跡,此事是否不過少數人在誇大其辭?我理解這種疑慮,但事實絕非如此。的確,單靠在彌撒中聆聽聖經的教友,即使主日彌撒讀經三年循環大約150個主日全數出席,甚至平日彌撒讀經兩年循環合共約630個平日都從不缺席,他們也不會聽到保祿宗徒所寫的這一句:「我把我們的姊妹福依貝托給你們, 她是耕格勒教會的女執事」(羅16:1;《思高》譯)。為甚麼聽不到?因為無論主日讀經還是平日讀經,在讀《羅》第十六章時,都選不到這一節(分別是乙年將臨期第四主日[羅16:25-27)和單數年常年期第卅一週星期六[羅16:3-9,16,22-27))。
另外,《致弟茂德前書》第三章,在談及執事人選的素養要求時,寫道:「執事也必須端莊,不一口兩舌,不飲酒過度,不貪贓;以純潔的良心,保持信德的奧蹟。這些人應當先受試驗,如果無瑕可指,然後纔能作執事。女人也必須端莊,不讒謗,有節制,凡事忠信」(8-11節)。在這段話中提到「女人」,似乎不太可能是指男性執事的太太,而是女執事人選。至於這段章節又何以陌生,皆因無論主日讀經循環或是平日讀經循環都完全沒有收錄《弟後》第三章。大眾信友唯一有機會在禮儀中聽到它,大概就是執事晉秩禮儀中了。
然而,《新約》(以及其他初期教會文獻)所提到的「女執事」,是否就等於我們今天所理解的,具有聖秩(神品)的執事聖秩呢?女執事與男執事,是完全相同的呢?還是各司其職的呢?如果不同,那只是職務範疇上的不同,抑或在聖秩問題上也有所不同呢?有關問題,我們將在下一期,藉美國教會法協會和宗座信理部後來發佈的文件等等,嘗試解答。
【註一】見信理部網頁:http://www.vatican.va/roman_curia/congregations/cfaith/documents/rc_con_cfaith_doc_20071219_attentata-ord-donna_lt.html。經刊於《L’Osservatore Romano》(羅馬觀察報)後即時生效。
【註二】見梵蒂岡網站:http://w2.vatican.va/content/francesco/it/speeches/2016/may/documents/papa-francesco_20160512_uisg.html。
【註三】全文見:http://www.vatican.va/roman_curia/congregations/cfaith/documents/rc_con_cfaith_doc_19761015_inter-insigniores_lt.html。
【註四】全文見:https://w2.vatican.va/content/john-paul-ii/la/apost_letters/1994/documents/hf_jp-ii_apl_19940522_ordinatio-sacerdotalis.html。
【註五】見:“Commentary to Inter insigniores” (Italian original), in L’Osservatore Romano, Jan 27, 1977.